仁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公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3198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县,住西藏昌都市**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桑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经仁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仁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同洛某某(另案处理)为白某某等8名办证人员在未通过正规考试的情况下,通过昌都市**驾校负责人嘎某某(另案处理)以买卖的方式从昌都**驾校办理了8本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将白某某等8名办证人员的办证报名费8万元交给了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的户籍证明1份; 2、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归案情况说明1份;3、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为:xxxx3)交易明细清单1份 4、仁布县交警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份;5、买卖的驾驶证证副页复印件8份;6、证人白某某等8人的证词;7、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辨认笔录1份。
本院认为,索某某帮助他人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系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仁布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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