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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1时13分,被不起诉人糜某某与其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准驾车型:C1)川******小型轿车从广安市广安区新南门往广安区思源广场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广安区**路图书馆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糜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4.2mg/100ml;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同时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糜某某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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