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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5********,土家族,专科毕业,系保靖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解锌厂厂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志飞,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中午,保靖县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舒某某召集公司部门负责人开会,为准备复工复产及迎接相关部门检查,要求公司各部门搞好各自部门的环境卫生。散会后被不起诉人、电解锌厂厂长粟某某便组织电解锌车间工人对电解锌车间进行大扫除,并安排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对电解锌生产线制液车间和老锅炉之间过道及老锅炉旁边道路进行冲洗,冲洗水经雨水收集沟流入厂里的初期雨水收集池。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没有事先查看初期雨水收集池水位,也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回抽收集池里的废水,期间粟某某经过初期雨水收集池时看见收集池里废水快要满池了,便开启回抽泵回抽收集池里的废水,开启后没有检查回抽泵是否正常工作,也没有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值守就离开了。不久,因回抽泵空转不能泵水,导致冲洗水流入池内后池满外溢,从初期雨水收集池流出的污水越过三通口挡板,流入雨水排放沟,最终排入花垣河狮子桥坝下河段,被湘西自治州环保部门当场查处。粟某某发现池水外溢后立即叫停了冲洗作业并重新启动了水泵回抽废水,防止废水继续外排。经现场采样后检测,保靖县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雨水沟排口总锌2120mg/L、总镉为47mg/L,分别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标准值1412.4倍和939倍;冲洗水入河口河水锌为2.54mg/L,镉为0.0481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值1.6倍和8.7倍。对排污口下游200米处河水取样检测,锌、镉均未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积极配合保靖县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环境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整改,到2020年6月底整改全部完工。2020年4月至9月,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委托湖南**有限公司对保靖县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排口进行持续检测,结果全部达标。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主动到保靖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9月27日,粟某某在保靖县公安局签署认罪认罚书。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户籍信息、保靖县锌业开发有限公司电解锌分厂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2)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湘西自治州环境局关于花环委监[2020]14号监测报告数据的评价说明、现场监察记录;(4)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关于保靖县锌业开发有限公司初期雨水收集池的相关说明、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的情况说明及证明;(5)到案经过。2、证人舒某某、贾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花垣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湖南**有限公司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U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粟某某在污染事件发生后积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配合公司对公司环境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整改,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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