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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67********,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剑河县革东镇文昌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在剑河县**镇**村家中吃饭、饮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粟某某驾驶贵H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村家中出发,至三穗县桐林站驶入沪昆高速公路往剑河县城行驶。当天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粟某某驾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620km+00m处(剑河收费站)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四大队民警查获。执勤交警现场对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带粟某某到剑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粟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7.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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