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邵东县**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粟某某驾驶湘******越野车行驶至邵东兴**道宋家塘煤矿地段时,将行人宁某某撞伤,被害人宁某某于当日入院接受治疗,于2019年2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宁某某因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下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导致脑疝形成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某不负责任。
2019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粟某某赔偿被害人宁某某的家属七万五千元且已履行到位,被害人宁某某的家属对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在现场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死亡证明、邵阳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及诊断资料、邵东县人民医院诊断资料、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诊断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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