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民族不详,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台湾省台中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粘某某酒后驾驶粤P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某某增槎路放射线东侧金沙洲出口前15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粘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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