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1号
被不起诉人类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蒙阴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单元**室,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9月09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类某某多次无故对王某甲进行骚扰、殴打。2019年11月8日,王某甲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9月9日,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乙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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