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甲,曾用名米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5808******,侗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镇**社区**组,住贵州省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9时50分,被不起诉人米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E***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国税局30米处道路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米某甲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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