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非法行医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2月,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明知无相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况下,仍伙同其女朋友胡某某(已判决)在珠海市**镇**村成立经营名为“**诊所”的无牌诊所对外接诊病人,日常由被不起诉人米某某主诊病人,胡某某帮忙捡药、配药、打针、护理等。2011年5月 31日晚22时,被害人覃某某发病到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在珠海市南屏镇北山村开设的“**诊所”看病,因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当时不在诊所现场,胡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行医相关资质及系统学习训练情况下,当晚在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的指导下,对被害人覃某某进行调试药剂进行输液,导致被害人覃某某死亡,同年6月 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胡某某得知被害人覃某某死亡后连夜即时逃逸。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覃某某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是:根据检验,被害人覃某某符合因药物过敏反应死亡的病理形态学改变。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