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平昌县邱家镇沿通达路往通江县铁佛镇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该行驶至铁佛镇通达北街邮局附近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送往通江县铁佛镇毛氏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4mg/100ml。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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