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兰州市安宁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9时40分,米某某醉酒驾驶甘A87**号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安宁区高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仁寿山后山路口处,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米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3.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系初犯,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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