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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85********,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住西藏白朗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王某某,日喀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藏D·D****的轻型普通货车从白朗县**镇**村出发,前往康某某**乡,当日8时20分许,途径康某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米某某三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第一次96.5mg/100ml、第二次85.5mg/100ml、第三次82.6mg/100ml,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血样送检,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米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89.59mg/100ml,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为初犯,无前科劣迹,血液乙醇含量低于90mg/100ml,且无无证、无牌、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等任何从重处罚的情节,到案够如实供述。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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