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号的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由大邑县晋原镇中铁金山小区出发,沿大邑大道、大驷路往三岔镇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大邑县晋原镇驷马路成温邛高速涵洞处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