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镇**村**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5日14时20分许,米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金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炼油厂转盘北200米路西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87.95mg/100ml,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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