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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乡**村**街**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沿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庙道口北侧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冀A*****小型面包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研究认定,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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