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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4时52分许,米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岳阳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前往岳阳县******站。因米某某驾车驶过**站门口,无法进入站内,米某某驾车向左转弯掉头,此时正遇侯某某驾驶湘******号两轮摩托车沿公路由西往东行驶。因米某某驾车违法掉头,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米某某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米某某立即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办案交警将米某某带至岳阳县公安局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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