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金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驾驶川W*****号徐工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赵镇北河大桥方向沿三江路往广金路方向行驶。8时4分许,米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某某三江路与江城路路口右转弯往江城路方向行驶时,所驾车前部与通过人行横道行至此处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黄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肇事故。
案发后,群众打110报警、120救助伤员,120将黄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米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干警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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