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尤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听取被害人尤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以“自己是风水师,能以做风水的方式帮助尤某某老公离开小三”为名,骗得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50万元。
2017年4月,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以“自己是风水师,能以做风水的方式帮助尤某某老公事业不顺”为名,骗得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50万元。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提出以“自己是风水师,能以做风水的方式让尤某某老公的小三不得安宁”为名,欲骗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60 万元,因被害人尤某某资金不足未得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管某某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尤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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