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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提请批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9年9月29日,本院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肃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肃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左右,管某某经肃南县**村民李某某介绍到肃南县**做贩羊生意,在李某某的帮助下,管某某**各处收羊,期间认识了**村民赵某某,2014年,管某某提出与赵某某合伙收羊,两人约定由赵某某**各村收羊,管某某负责提供运输车辆和司机,具体由赵某负责将收到的羊装车后发往管某某指定地点进行贩卖或育肥,得到收益后两人分红,但未约定具体分红比例。2014年和2015年两年间,管某某通过赵某李某某**各村收购羊只7000余只,价值3127270元,管某某陆续支付了1130230元羊款,剩余1997040元羊款没有支付,2017年4月,管某某嘉峪关市给其所欠牧户们打下欠条后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肃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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