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经营矛盾在韶关市武江区**农贸市场**店门口发生打斗,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张某某额部、右眉弓的伤属轻伤二级,管某某的伤未达到轻微伤。
2019年11月28日管某某妻子冯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63000元,张某某对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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