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经营矛盾在韶关市武江区**农贸市场**店门口发生打斗,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张某某额部、右眉弓的伤属轻伤二级,管某某的伤未达到轻微伤。

2019年11月28日管某某妻子冯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63000元,张某某对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