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晨宁,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时间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玉龙二巷“友缘宾馆”处与宾馆老板黄某某发生争执,宾馆老板报警后,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民警姚某某及协警杨某某到达现场处置警情,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拒不配合,并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时激烈反抗,导致民警姚某某手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当日的违法行为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经鉴定其在患病期间,丧失了部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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