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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曾用名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黄河**责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滩**街**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N7***号小型越野车,沿兰州市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滨河饭店门前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9.3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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