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曾用名管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管某甲于2019年7月6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同安路西向东行驶至劲松八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2019年7月15日主动到案。
经检验,在管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成分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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