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村**组**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号的小型轿车,沿肥东县龙城路行驶到与撮镇路交口处时,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2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管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3.7mg/100ml。案发后,经民警口头传唤,管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