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兰州**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凌晨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学校附近道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言尹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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