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0********,汉族,大学本科,甘肃省**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中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甘A1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路与孔家崖什字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 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为90.0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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