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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65********,汉族,高中文化,霍山县**公司员工,住霍山县衡山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霍山县**街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秀平,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22分,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皖******号二轮摩托车,沿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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