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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公刑不诉〔2017〕31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7年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4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8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青岛市黄岛区某酒店驶出右转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地铁施工处掉头,将道路上的环卫工人马某某撞到并碾轧,致马翠平当场死亡,经认定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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