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管*,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渭南市合阳县,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城区**区**城,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00时57分,被不起诉人管*酒后驾驶陕EG****号小型汽车,沿本市高新区崇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崇业路与敬贤大街丁字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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