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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88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途经宝安区**街道**社区**栋宿舍**房时,见房门未关,遂入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40元)盗走。同月15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发短信到其被盗手机号码,称以人民币1000元拿回手机,犯罪嫌疑人简某某同意了。同月16日21时许,被害人转账人民币600元到简某某提供的二维码收款码。简某某将所盗手机放在该宿舍楼四楼一消防栓处,并将该位置告知被害人陈某某。随后被害人陈某某在该消防栓处拿回其手机。被害人陈某某向简某某要回手机卡,简某某让被害人陈某某再转账人民币400元方能归还手机卡。后因陈某某未转账,简某某未归还手机卡。因被害人只转款了600元,简某某并未归还手机卡。同月18日,简某某到塘下涌警务室投案自首。同月19日,简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 3日,简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8月16日,简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500元,被害人陈某某表示对简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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