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曾用名无,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0********,汉族,大专文化,**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巷**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0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酒后驾驶贵J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都匀市环西大道由南往北到地质队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简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查获,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送至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经认定,简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简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简某某系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本院认为简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