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196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系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企石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醉酒(经鉴定,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0.42mg/100mL)后驾驶粤AJ****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企石镇振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