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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杨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工程有限公司,系上海**产业园**,户籍及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小箴,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21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与同事娄某某在**鲜坊聚餐饮酒后,由娄某某预约代驾,代驾司机邓某某驾驶沪E****1汽车,载着简某某和娄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路**号,代驾司机结束服务后,简某某独自一人驾驶该车辆经**路出**路隧道,后在**路地面道路上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9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娄某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1月21日晚,其与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在浦东新区**坊聚餐饮酒,后因两人顺路便使用**软件帮简某某叫了代驾,由代驾驾驶简某某的沪E****1汽车,行驶至浦东新区**路**号后其下车离开。事发后,其查看软件订单记录才发现代驾订单行驶至**路便结束。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1月21日晚,其接到一个代驾订单,行程是从本市浦东新区**中心南侧到浦东新区**。其到场后驾驶一辆白色三菱汽车将两人载至浦东新区**路附近,把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后,其中一人(娄某某)先下车,另一人(简某某)留在车上后,然后其问留在车上的人是现金支付还是网上支付,对方说网上支付,其收到钱款后就离开去做下单了。

3、证人刘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实事发当晚,两人在本区**路进**路南约80米处设卡盘查酒驾时,拦下涉嫌酒驾的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并查扣其驾驶的沪E****1汽车。

4、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单,证实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有驾驶机动车资格及涉案机动车系经合法登记的事实。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94mg/ml的事实。

6、路面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2021年1月21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驾驶的沪E****1汽车途经**路隧道**路下匝道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酒驾”工作情况》,证实案发情况及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到案经过。

8、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的供述,证实简某某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曾为本市重点工程做出过突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2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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