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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及住址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0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位于桃源县**镇**街路旁的家中倒车驶入道路,因简某某倒车时未仔细察看车后情况,导致其所驾车辆将在道路上步行的老人陈某某撞倒在地,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简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共计275646元,并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简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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