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女,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75********, 汉族,文盲,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5日,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5日以符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4月7日撤回对符某某的起诉。
现查明: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3300的价格向彭某某出售桢楠树2株。后,彭某某雇请工人对桢楠树进行了采伐。经检验,以上2株桢楠树立木蓄积为2.3546立方米。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20】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现认定涉案桢楠树属于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规定的“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证据不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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