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该处。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0年3月25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月有期徒刑,201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20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4日至12月31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9月13日前后,吸毒人员周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并将毒资500元交给符某某。同年9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携带5克甲基苯丙胺毒品到达文昌市**镇**小区**栋**房内,并将其中的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和潘某某。当日8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毒品疑似物1包。
经文昌市公安局民警称量、取样并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自周某某处扣押的毒品净重2.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符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崔 强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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