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组**号,现住三亚市天涯区**安置小区**栋**房,个体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凤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凤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凤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带着小孩乘坐动车返回在凤凰机场动车站下车后路过动车站电动车车场时,看到被害人揭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处的一辆红色新蕾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12元)上插着钥匙,便趁四周无人之机,启动电动车载着小孩往三亚市天涯区**安置区的地库**栋楼下停放。2020年12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路与**巷处的海南**店服务台处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揭某某。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新蕾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揭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情节,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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