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纠纷,后用拳头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彭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符某某已赔偿彭某某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 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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