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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口市龙华区**路**村**队**号**室,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林某甲(另案处理)租赁海口市琼山区**花园**区**栋**单元**房(以下简称**房)为据点,建立微信群,利用“加拿大28”赌博网站的实时开奖数据,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微信群内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赌博。同年6月至7月,林某甲雇佣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负责收赌客下注的钱以及将奖金赔付给参赌人员。经鉴定,2019年3月至7月期间,林某甲经营赌场赌资为人民币200636元。

2020 年1 月22 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笔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和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子燕

                          书  记  员:吴惠萍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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