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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女,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4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号,群众,退休教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文某某(涉嫌黑恶组织犯罪,另案处理)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万宁市**镇物色开设赌场的场所,符某某在明知文某某、张某某等人欲开设赌场,仍将其位于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房屋提供给文某某、张某某等人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该赌场于2014年1月30日开始经营,同年2月6日22时许被万宁市警方查处。该赌场经营期间,累计参赌人数140人次以上,累计赌资数额30万元以上。

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赖某某、杨某某、李某甲、龙某某、邱某某、张某某、许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符某某及张某某、李某乙、文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艳艳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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