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委会**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现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EA****的黑色奥迪牌小轿车经过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路段处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民警对符某某进行了口吹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随后民警将符某某带至洋浦经济开发区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口吹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长:张  晖

                             书记员:刘石坚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