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现住海口市澄迈县**镇**城**栋**房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小型轿车行至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北京大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33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符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符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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