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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监利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明炎,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1********,甘肃省武威市人,已起诉)受“某某甲”(微信名)的雇佣指使前往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上信城百世快运去取包裹,王某某取到包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前往监利县网市镇,在“网市宾馆”拟将上述包裹交给取货人。

当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接受谭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290041981********,仙桃市人,另案处理)电话委托,租车前往监利县**桥**。到达北口大桥后,谭某某又将接货地点改为监利县网市镇“网市宾馆”。当日14时许,童某某到达“网市宾馆”门前等待接获包裹时被抓获。之后,经监利县公安局民警对上述包裹开封检查,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8大袋,经称量合计2663.38克。该疑似毒品经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分别为10.5%。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童某某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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