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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京山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京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雇请挖掘机司机刘某某,在其购买的杨集镇花石岩村三组“黄段冲”山林内修建出一条东西走向的简易便道。2017年11月10日至13日,童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采伐工人项某某等人,将“黄段冲”山林内的179株对节白蜡树予以采挖,并雇请任某某驾驶三轮车将树拖运下山,之后由工人栽植在童某某的养猪场旁边。

2019年11月15日,经京山金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现场鉴定,栽植在紧邻养猪场旁边的对节白蜡树179株,活立木蓄积量19.852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予以了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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