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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6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兰溪市**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个人独资成立兰溪市**厂,经营木质家具制造,先后雇佣梁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为其公司员工。2019年7月至11月,因经营不善及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发放员工工资,至案发时,拖欠张某某2019年7月至11月的工资薪酬13700元,拖欠梁某某2019年8月至10月的工资薪酬10000元,拖欠郑某某工资薪酬2600元,共计26300元。2020年8月25日兰溪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张某某、梁某某的投诉后,向童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改正指令书送达其居所地和经营场所,同时电话要求其到劳动监察大队协商解决此事,但童某某一直躲避未支付拖欠的工资薪酬。

    2020年9月24日,童某某被兰溪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当日在其家属的帮助下支付了拖欠的所有工资薪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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