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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强奸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7〕16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肥东县**镇**。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黄维,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8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7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童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12周岁)两人相识。2017年2月9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童某某驾车带着被害人杨某某来到肥东县**镇***宾馆登记入住****号房间,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杨某某同睡一张床,期间,犯罪嫌疑人童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衣裤脱去,强行用自己的生殖器在被害人杨某某的外阴部摩擦并在被害人的腹部射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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