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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期间,以组建微信群,邀请多人进入微信群下载赌博软件“**联盟”进行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以每局赢家获利100元抽头5元房费的方式抽头获利,期间童某某共非法获利19000元。

到案后,童某某积极退缴赃款19000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记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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