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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开始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永康市**路**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童某某从新索公司购买了一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邦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2%左右的服务费。并将该自动售货机摆放在浙江省永康市花街交警中队围墙外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好的财物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其在此期间从上述自动售货机上共获得的“嗨购”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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