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893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2015年1月2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酒后驾驶浙DB****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街道**村出发驶往**街道**路**苑方向。21时许,途经**路地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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