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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8********,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日被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0时05分许,童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临陕A****5(实际号牌为陕A****2)蓝白色标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山路西口附近时遇交警检查。经现场抽取血样,鉴定童某某血醇浓度为85.60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童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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